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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g电子医疗废水处理方案十篇

添加时间:2024-04-05

  pg电子医疗废水处理方案十篇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强化医疗废物环境监管,做好医疗废物应急处置工作,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安排,我局转发了省卫建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XX局转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应急处置管理与技术指南(试行)》、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xx市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集中整治百日攻坚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pg电子模拟器,要求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严格贯彻落实,严格医疗废物信息报送制度。

  为确保医疗废弃物集中化、规范化处置率达到100%,2020年,全县20家医疗卫生单位均设置了具备防鼠、防蝇、防蟑螂以及防渗漏和雨水冲刷等安全措施的医疗废弃物暂存点,和平凉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签订了《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协议》,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辖区的所有村卫生室、社区服务站、个体诊所签订了《医疗废弃物集中上交协议》,平凉市医废中心每月3次到各医疗卫生单位集中收集医疗废弃物,并出具《医疗废弃物运转联单》,做到了辖区医疗废物集中、规范处置,有效防止了医疗废弃物外流和污染等问题的发生,指标完成率100%。

  为严格落实医疗废物申报登记、备案管理制度,2020年在县生态环境局备案的35家产生医疗废弃物的医疗卫生单位,按照相关要,在规定时限内均在甘肃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上及时进行备案、登记,并全部申报了2019年医废信息。

  (1)医疗废物的产生量:由于医疗废物具有全空间污染,急性传染和潜伏性污染等特征,其所含有的微生物的危害性是普通生活废物的几十、几百甚至上千倍,如处理不当,会成为医院感染和社会环境公害源,更严重可成为疾病流行的源头。

  医疗废物中含有不同程度的细菌、病毒和有害物质。而且废物中的有机物不仅滋生蚊蝇造成疾病的传播,并且在腐败分解时释放出的氨气(NH3)、硫化氢(H2S)等恶臭气体,生成多种有害物质,污染大气,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也是造成医院内交叉感染和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由医疗废物引起的交叉感染占社会交叉感染率的20%。

  (2)国内外医疗废物的危害现状:感染性废物中的病原体可能通过呼吸系统、消化系统、肌肤上的切口、破损或刺破的伤口,通过黏膜等途径进入人体。另外,体液也是病原体的传播途径。所有面对医疗废物的个体都是高危人群,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

  (3)目前医疗废物的处理方式存在的危害:常见的医疗废物处理方法有:焚烧、化学消毒、压力蒸汽消毒、辐射消毒、卫生填埋等。如焚烧过程中还释放出几十种乃至上百种的金属“飞灰”和酸性气体,严重影响人体健康。医疗废物填埋处理需占据大量土地,造成土地资源浪费。由于医疗废物有机物含量高,难分解,势必造成环境、土地和地下水源受到二次污染,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

  目前,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很完善,与实现医疗废物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处置的全过程跟踪管理,从源头控制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问题的目标还有距离。监管体系和运行机制作为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相关部门如城市环境卫生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协调配合。

  (1)领导重视、政府投入,是有效监管医疗废物的重要保证。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和场所。医疗机构应加强自身医疗废物和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避免多头管理,无序管理。建立内部检查、考核机制,制定有效的奖惩办法,及时督导落实。

  (2)依法加大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医院要专门设置有盖、坚固、封闭的容器收集医疗废物,对废物严格分类收集,按要求规范处理,确保医疗废物不混入生活废物。充分利用医院现有的焚烧设施,对可焚烧医疗废物进行密封式焚烧处理;医疗废物要做到日产日清,当日产生的废物必须在2日内进行处置。医疗废物根据材料性质将可焚烧处理和不可焚烧处理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处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的不批准设置医疗机构,应在设立医疗机构时严格考核处理方案,进行监督检查,医疗废物的处理,不仅需要医疗机构自身守法,也需要监督部门的监测和监督,居民的参与。这些可推动医疗废物的合理处理。通过社区居民的监督可及时发现存在或潜在的问题,提高各界对医疗废物处理的关注,促使采取相应措施。

  医务工作者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上有关规定,“污物的消毒处理”,即医院的废物可分为生活废物和医疗废物两大类,必须严格要求做到分类放置,分别收集,分别处理。

  从事医疗废物运送、贮存、处置、收集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要进行相关法律,专业技术, 安全防护、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并要持证上岗。

  根据国务院的《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 加强医疗废物处理周期中各环节的管理。对医疗废物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 处理至最终处置进行全过程管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对每个环节进行跟踪管理,这是医疗废物无害化管理的必要手段。医疗废物要与普通废物分开,并按类收集,专业人员操作,实现废物收集容器化、封闭化、运输机械化,安全化。每个待处理的医疗废物包装容器都必须贴上或印上生物危害识别标志,包装容器上还应注明医疗废物产生地和清运者的名称。其次,持有医疗废物运输许可证的单位方可运输医疗废物,而且必须将医疗废物送到指定地点进行处理。最后,处置单位应该是具有相当规模的专业医疗废物焚化站,其应具有完善的焚烧处理的运行配置系统和风险管理体系,以确保系统安全稳定的运行。

  (3)落实相应的法规及政策。我国环境保护管理实践表明,在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环境投入有限的情况下,健全管理机构,依法强化管理是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有效手段,也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道路中一条成功的经验,目前国际上医疗废物管理状况如美国于1998年11月1日通过了《医疗废物管理法案》(MWTA),日本于1991年颁布《医疗废物处理法》,1988年英国环境保护部颁布了《废物收集处理法案》等,鉴于其他国家已取得的成效,我国医疗废物的管理国务院于2003年6月颁发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卫生部于2003年10月颁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使医疗废物管理向法制化、规范化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4)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加强联合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根据各地医疗废物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 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协商,尽快出台适合目前发展情况的可操作性医疗废物管理细则,保证有效的执法监督。同时卫生监督部门和环保部门等应与医院感染部门密切配合,规范医疗废物的管理。研究与编写医疗废物监测技术和制订医疗废物排放标准,加生、城建、环保、环卫部门合作,明确医疗废物处理主管部门职责。如何在短时间内完善医疗废物监管,保护环境和人们的身体健康,将成为未来几年卫生部门和环保等部门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

  (5)加强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是管理医院废物的关键环节。加强《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力度, 做到法规与宣传相结合,加强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医患双方的环境意识,齐抓共管,建立群众参与的良好的环境保护氛围,保证医疗废物监管的规范化。明确分类标准,建立健全相应的监查、管理制度。同时加大对广大医务工作者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全面提高认识水平,树立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自觉遵守条例、规范。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有效控制医疗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医疗废物行为,切实解决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医疗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严厉打击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等非法行为。排查和取缔医疗废物回收加工点,对清理出的医疗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依法严肃处理。加强塑料制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防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生产塑料制品。

  (二)切实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在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疗废物集中大检查,重点查纠不严格执行分类收集规定、不认真落实集中暂存设施管理制度、不规范处置医疗废物等违法违规行为pg电子模拟器,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三)进一步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监管。严格规范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行为,加强集中处置设施建设,落实集中处置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疗废物处置规范化水平。

  1.自查整改阶段。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本单位贯彻实施《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情况,对照整治内容进行自查,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建章立制阶段。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度、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制度、内部转运安全制度、安全防护制度、交接登记制度、意外事故紧急处置制度、一次性医疗用品管理制度、集中处置制度、监督考评制度、经常性培训制度和应急预案体系。按《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和警示标识。在医疗机构内设置临时贮存设施、设备要符合卫生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要进行毁形消毒,如没有毁形消毒,直接收集于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内集中处置,针头、刀片等锐器收集在防锐器穿透的专用收集容器内,再集中处置。

  3.组织检查阶段。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检查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进一步完善全县专项整治工作台帐资料,迎接省市检查。

  (一)加强政府统筹协调。开展医疗废物管理专项整治,对于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抓紧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保证专项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做到不留空白、不留死角。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受到健康损害。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援;同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第二十二条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三)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四)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并负责医疗废物的贮存、处置。

  第二十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二十八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监控装置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三十一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医疗卫生机构收取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第三十二条各地区应当利用和改造现有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和其他设施,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并达到基本的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第三十三条尚无集中处置设施或者处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应当在1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级市应当在2年内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县(旗)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在尚未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期间,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确定医疗废物收集、运送、处置方式和处置单位。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疾病防治工作,以及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等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定期监督检查或者不定期的抽查。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交换监督检查和抽查结果。在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中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存在隐患时,应当责令立即消除隐患。

  第三十八条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行为的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后,应当及时核实,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四十条发生因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的事故有可能发生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疏散人员,控制现场,并根据需要责令暂停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对有关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的,由上级人民政府通报批评,责令限期建成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或者组织制定医疗废物过渡性处置方案;并可以对政府主要领导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时未及时采取减少危害措施,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发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经营许可证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收回违法发给的证书;并可以对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

  (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

  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

  第四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从事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

  一是继续保持对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严格监管力度,制定《景县工业固废处置方案》,要求企业将工业固废产生情况及处置情况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以省平台为统领基础,结合实地抽查排查,确保及时掌握工业固废产生、处置情况;同时在日常固体废物监督检查中,重点查看堆存场所的硬件设施是否达标,确保“防扬散、防流失pg电子模拟器、防渗漏”设施落实到位。二是进一步规范我县固体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持续推动我县固体废物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工作。我县作为橡胶产业基地,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废胶管、废橡胶下脚料等,要求企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橡胶等工业固废处置服务合同》。

  按照上级要求,我县涉危险废物企业逐步纳入“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管理,涉危废企业均与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签订了危废转移处置合同,危废转移全部在平台进行。要求产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如实完整填写相关信息,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建立规范化的涉危台账,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产生名称、种类、数量、来源、出入库、去向、交接人签字等情况。及时通过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自行利用处置或转移等信息。危险废物处置要有明确的处置时限,并在“河北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平台”创建转移联单,将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对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环境污染事件的要制定环境应急预案,并在当地环保部门备案。

  继续以高压态势严格监管全县涉危险废物企业,建立全县危废排查整治专项工作包联机制,对全县十六个乡镇和高新区开展对口指导,工作包联,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进行检查。要求企业建立规范化的危险废物台账,做到台账规范、内容详实,不缺项漏项,在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设置标签,并填写相关信息。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建立危险废物排查整治台账,进行动态更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督导企业立行立改或限期整改。重点掌握涉酸、化工、农药等重点监管企业的涉废信息,依靠省平台和现场检查工作双管齐下,实现产生、收集到转运处置的全过程监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污染环境和传播疾病,保障人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二、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及暂时贮存的管理,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扩散。要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和意外事故应急方案。

  三、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应经消毒毁形后,方可集中处置。

  四、各级医疗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五、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可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但应当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不能焚烧的,消毒毁形后集中填埋。

  六、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领取许可证申请,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有关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活动。

  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摘要]科学技术的发展推动了新型高科技含量的医疗设备在医院工作中的广泛应用,对医院服务质量和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提供了有利的支持。但是对这些高科技含量的医疗设备管理管理和维护工作却不尽人意,存在许多的问题,影响了医疗设备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基于此,该研究首先分析了当前医院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医院医疗设备管理的对策和措施,以期为医院医疗设备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参考。

  [作者简介]张生(1976.2-),男,安徽阜阳人,本科,工程师,主要从事医疗设备维修和应用管理工作。

  医院开展工作的重要基础是医疗设备,医疗设备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有效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能够有效的提高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进而为医院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提高奠定基础。然而目前多数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对医疗设备功能的发挥和使用造成了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分析医疗设备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不断将医疗设备管理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

  当前医院医疗设备报废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原因是医疗设备超过使用年限,并且该医疗设备的性能已经无法满足当前医院工作的要求,设备检修和维修的性价比不高,需要对设备进行报废更换。另一个原因是无法购买到相关零配件,只能对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在实际工作中,医疗设备的报废管理程序不规范,各医疗机构没有统一规范的报废管理程序,国家层面上亦没有特别针对医疗机构的相关文件,一般是将医疗机构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管理。但医疗机构购置设备不是政府财政支付,而都是自筹资金,因此没有严格的登记和监管,各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的规模和行政级别也各不相同,有的部门较规范,有的甚至没有该部门。对报废的医疗设备往往没有经过完整的报废移交手续,甚至自行处理或自然灭失。没有将报废的医疗设备进行及时的收回,导致实物与台帐记录不相符,当进行资产核定的时候,出现报废清单与实物不统一的问题等等,这些都是由于医疗设备报废程序不规范引起的。

  首先,在医疗设备质量检修方面,很多的医院对设备检修不够重视,相关的检修管理制度也流于形式,有的医院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医疗设备检修制度,但是在制度的执行过程中缺乏相关的监督机制,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导致设备检修不到位。

  其次,在医疗设备质量管理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临床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方面,医疗设备临床使用安全风险管理是医疗设备质量管理的关键内容,越来越多的高科技医疗器械随着科技的进步和医院现代化的发展被广泛的应用于医疗临床护理中,由于医疗器械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人体会有不同程度的风险,对其管理不当,很可能对医疗、护理的质量产生影响,严重者危及病人生命安全 。根据卫生部《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二级以上医院虽然也成立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委员会,由院领导负责,也制定了医疗器械的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基本建成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体系。但几乎只是停留在制度建设这个层面上,并没有认线 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管理制度不完善

  对于医院医疗设备档案的管理工作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安排专人负责医疗设备的档案管理,进而导致设备资料丢失、设备使用记录不全等问题,无法为医疗设备检修人员提供具有参考价值的资料。档案管理工作不到位也造成了医疗设备管理漏洞问题。另外,在设备调剂、设备借用等管理环节没有做好相关的交接记录工作,频繁的设备移动最终会在医院盘点环节出现账实不符的问题。

  首先,建立一套完善的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制度,包括医疗设备的采购、维护检修、报废和处置制度和医疗设备的档案管理制度等,要对医疗设备的采购、使用、维护和处置等各个环节进行有依据的管理。例如设备的报废工作必须要根据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申报,由设备使用机构提出设备报废申请,通过设备管理技术鉴定和审核认定之后,上报上级领导确认,然后完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等相关手续,要完善设备报废的申请、审核、批复、办理等一系列管理措施,规范设备报废工作程序。其次,要强化医疗设备管理工作制度的落实监督制度,各科室和各部门要树立良好的设备管理意识,建立医疗设备利用率和管理考核评价制度,加大医疗设备管理的监督力度,保证每一项相关制度都落到实处。另外,还要设置专门的医疗设备管理人员,重视对管理人员专业化素质的提高,为医院医疗设备有序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

  首先,在医疗设备采购环节,要制定完善的医疗设备采购计划,要根据医院工作的基本需要和医院医疗水平提高的要求有目的、科学的制定采购计划,并且要在采购计划的制定论证过程中注重成本管理。采购计划制定完成之后要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其次,采购医疗设备过程中,要注意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实施,应用招投标的方法进行设备采购工作,严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来拟定相应的设备采购合同,严禁掺杂个人利益,合同经供需双方共同盖章之后生效,并且医院设备管理部门要对相关的资料进行汇总归档,便于以后管理和查询。另外,在医疗设备资产管理工作方面,医院的医疗设备管理部分应当及时、准确的记录设备管理台帐,对医疗设备的采购、检验、交付、使用、报废以及处置等环节进行详细的记录和管理,并且要形成档案,定期对医疗设备进行清查工作,保证医疗设备的账实相符,一旦出现问题,能够在档案资料中找到相关资料,有效地防止责任推诿现象,有利于设备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注意的是,在对设备管理过程中,还要将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工作及时反馈,获取有关资料和情报,及时将质量差或有质量缺陷的器械互通信息,预防风险。

  医疗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故障,为了避免设备故障问题给医院医疗工作带来负面影响,应当对医疗设备进行严格的安全巡查,定期汇总,保证医疗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医疗设备的安全巡查工作主要包含设施除尘、故障报警测试、光学系统检查、设施自检程序检查、设备电源系统检查、设施外观检查以及运行环境检查等内容,必须严格按照相关的设备维护管理制度进行,要认真、仔细,一旦发现设备出现故障,要及时组织专业的设备技术人员进行维修,或者是邀请该医疗设备的生产厂家选派专业人士进行维修工作,注重检修和维护的及时性和高效性。另外,要对医院设备检修维护工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和监督管理力度,要不断提高设备检修人员的技术能力水平,强化检修人员的责任感。

  医疗设备是保证医院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医院医疗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重要体现。因此,医院应当对医疗设备管理工作给与足够的重视,制定健全完善的医疗设备管理制度,并做好医疗设备的采购管理、资产管理和设备检修维护工作,提高医疗设备的管理水平,为医院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1]金华兵.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策略探讨[J].医疗装备,2014(11):61-62.

  [2]王宇轩.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科技与创新,2014(15):94,97.

  [3]卢昊杰.医院医疗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社区医师:医学专业,2013(3):368-369.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卫生监督体制改革,加生监督体系建设,加生监督队伍管理,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着力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推进卫生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社会和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强化以医疗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为重点的公共卫生监管职责,进一步加大卫生行政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紧贴发展大局,着眼民生需求,强化队伍建设,完善体系建设,健全监督体制,增强执法能力,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作水平,为我县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贯彻落实《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改善卫生监督工作条件,进一步完善保障措施和运行机制,推进卫生监督内设机构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管体系,提高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推进卫生监督体系管理体制建设,充实执法力量,重点加强乡镇卫生监督协管机构建设,完善被监督单位卫生信息建档,健全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及业务系统,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将卫生监督工作窗口前移,功能下沉,进一步完善、明晰、细化卫生监督协管员监管职责和工作要求,指导协管员对管辖区域内医疗机构、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托幼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贯彻落实卫生部《2010-2020年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继续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方式,切实加强人才培养。一是制定培训计划。制定近三年的人才培训方案,找准薄弱环节,把住实际需要,分清轻重缓急,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强学习新知识。逐步丰富卫生监督员相关的基础业务知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的整体素质。三是我所拟于2014年继续举行卫生监督员内部培训和考核工作。

  加强效能建设和行风建设。着力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对照问题找差距,端正工作作风,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队伍管理,提高卫生监督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力开展卫生监督专项稽查,推进卫生行政执法责任制。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树立卫生执法新形象。

  1、严把卫生行政许可准入关,严格按照“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核准”的程序操作,并实行电子监察行政审批业务。在审查工作中一是要认真审查申请单位所提交的资料,二是要认真做好卫生学现场审查。

  填写公共场所监管被监督单位信息卡,建立公共场所纸质和电子档案。对辖区内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全年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2次以上,查处无卫生许可证营业、从业人员无有效健康证上岗等违法行为。对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住宿场所、沐浴场所和美容美发场所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重点监督监测室内空气质量和顾客用品用具消毒措施落实情况。

  根据学校特点,重点对学校、托幼机构生活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卫生部、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控制度,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重点检查晨检及病因追踪调查工作的落实,加强学生的健康教育,课程安排有健康教育课,提高广大师生的健康意识。加强校舍、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等基本卫生条件的建设管理,对影响学生健康的学校、托幼机构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以及黑板、课桌椅等教学卫生环境开展监督检查。会同教育部门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检查,探索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进一步加强对全县集中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一是开展经常性监督检查每年2次(枯水期、丰水期各一次),监督覆盖率达100%。主要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持证情况,人员持健康证明情况,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制订及落实情况、制水工艺流程、涉水产品索票索证情况等。对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实行每次重大节会活动前监管。二是开展水质检测,县城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末梢水每月抽检一次,乡镇集中式供水单位每年抽检二次。三是对集中式饮用水单位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1、依法执业监管。加大对全县232家持证医疗机构的依法执业监督检查力度,力争检查频次达到2次/年,检查覆盖率达100%。重点检查医疗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及注册情况,以及各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包括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等等。按照《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试行管理办法》(粤卫[2011]1号)的文件精神,完善好各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与医疗安全。

  2、加强医疗卫生行业自律意识。加强医疗机构依法依规执业监督,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守法执业意识,根据基层医疗机构实际情况,拟1月份与乡镇村卫生站签订《医疗安全告知书》及《承诺书》,以推动医疗机构自觉改进服务,提高医疗质量,切实保障群众医疗安全。

  3、医疗机构校验工作。根据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及要求,拟9-11月份对我县持证医疗机构一年一次的考核校验工作,实行现场校验制,同时建立医疗机构信息登记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状况和校验结论,做到检查与指导相结合,根据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指导意见,并追踪落实整改情况。

  4、加强对基层医务人员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学习培训。 进一步加大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力度,拟5月份组织开展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德医风教育、法律法规、合理用药、医源性感染、诊疗技能和医患沟通等等相关方面的培训。培训后对医疗卫生技术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及业务知识考核,增强医疗卫生技术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诊疗水平和急救水平,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建立健全医疗服务监管体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5、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宣传,建立 “黑名单”及曝光制度。探索建立医疗机构行业信用体系,促进医疗机构诚信守法,规范执业,同时建立“黑名单”及曝光制度。通过新闻媒体、横幅标语、宣传栏、宣传手册、张贴告示等形式进行宣传,广泛深入宣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卫生监督动态。建立卫生行政处罚大案要案公告栏,对大案要案查处要加大曝光力度,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行为,努力为卫生执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树立卫生监督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1、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严历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历打击隐藏在居民家属区及“走街串巷”的无证非法行医活动。

  2、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不良行为。

  3、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4、严厉打击药店内“前店后诊所”的无证行医行为,依法取缔“药店内坐堂行医”或以“义诊”、“医疗保健咨询”等名义非法开展的医疗活动。

  1、继续抓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贯彻,利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政府和有关部门在传染病防治中的法律职责、公民应当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增强全社会依法防治传染病的观念。全面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疫情网络报告情况,严肃查处隐瞒、缓报疫情,造成传染病扩散传播的典型案件。加强传染病疫情管理预防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冬春交替期间,可能出现的“非典、甲流、手足口病”的流行,强化各医疗机构、学校及公共场所有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方案,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知识培训,增强意识。

  2、拟在7-8月份联合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对全县医疗机构的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监测各医疗机构的消毒剂、消毒器械、紫外线辐照强度、治疗室、主要功能室空气是否符合《消毒技术规范》的要求。拟建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腔镜诊疗设备和牙科器械消毒措施和手术室使用中的消毒液进行监督检测,做好消毒剂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监督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消毒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医疗单位。

  3、检查各医疗机构的废物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医疗废物的处置途径等情况。医疗废物处理是否符合《广东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监督检查县城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将医疗废物交由梅州市金川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统一回收处理。并按实际情况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扩大统一回收范围。

  废弃输液瓶(袋)不同于一般的固体废物,由于其产生途径特殊,存在一定的危害性,在处理上必须谨慎。处理得当使其合理循环利用,既节约资源也减少二次污染,处理不当将会对环境产生污染。

  一些省、市卫生行政部门为防止医用一次性输液瓶(袋)使用后被不当收购,防止医用废塑料被用于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及服装、被褥、日用品等产品,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公共卫生安全,要求辖区内各级医疗单位将使用后输液瓶(袋)统一由医疗废物处理单位回收焚烧处理; 多数省、市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的去向问题,由医疗机构按照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自行处理此类废物;少数省、市规定将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将不属于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焚烧处理造成很大的二次污染,同时也浪费资源,背离了循环经济模式,同时焚烧对设备腐蚀严重、焚烧过程中堵塞焚烧炉、严重影响焚烧效果,给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没有明确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的去向,许多医疗机构的输液瓶(袋)就会被一些收破烂的收走,导致医用输液瓶夹带输液管流入废品收购站,造成严重的二次污染 ;由于监管问题虽然规定废弃输液瓶(袋)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仍有不少医疗机构将输液瓶(袋)混在生活垃圾交环卫处处理或作为废品出售给废品站。

  废弃输液瓶(袋)统一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回收,从环保、节约能源、循环经济等方面看无疑是最佳的出路,但是对于有资质单位选择和数量限制尤为重要。因为废弃输液瓶(袋)作为废品出售,有一定的盈利性,很难避免一些医疗机构为了增加少许收入,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塑料皮管等参入废弃输液瓶(袋)一起出售,或回收单位恶性竞争提高回收价格,后续工序为了节约成本就会出现对废弃输液瓶(袋)消毒不彻底、消毒废水处理不达标等一系列问题。就本人从事医疗废物处理多年经验和对废输液瓶(袋)出路问题的研究思考,个人认为仅规定或强制要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配备相关专业人员,申请废弃输液瓶(袋)处理资质,承担废物输液瓶(袋)回收消毒处理是比较理想的途径。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袋)的回收单位的优势。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熟悉各网点(医疗机构)及其实际情况,运作比较方便。处理应急事故的能力较高。减少环境污染、节约能源。 使用后的输液瓶(袋)作为原料再利用避免了焚烧处理造成的二次污染,而再利用处理工艺都必须经过清洗和消毒,输液瓶是药物的盛放容器,清洗液势必含有一定的毒性,不能随意排放,必须进行污水处理。如果将其处理工艺与医疗废物焚烧处理工艺条件相结合,将会达到良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现医疗废物焚烧处理中,中和废气冷却净化水都用石灰或烧碱,而烟气带走的冷凝水又有一定的消耗量。若将石灰水(或碱水)先用于输液瓶(袋)的消毒处理工艺用水,再将消毒废水排入冷凝水池作为中和用水循环使用,即节约了能源也减少了环境污染,更不会出现有些厂家为了节约成本,减少石灰(烧碱)用量而造成消毒不彻底的现象。避免一些医疗机构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参杂与输液瓶(袋)中。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对医疗废物已有一定的鉴别能力,能够很好的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废物清分工作。监管部门监管范围缩小便于监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作为废弃输液瓶的回收单位存在的问题。如果监管不严,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管理不规范,很可能会出现医疗废物处置单位为了盈利,将属于医疗废物的废塑料挑拣出来用作回收原料,给社会环境带来不良的影响后果。

  各省、市尽快出台规范化的医用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办法,尽快完善制度,避免再次出现因为非法买卖医疗废物(将医疗废物参入废输液瓶中出售)的社会事件,集中处置才是最终出路。

  医疗机构尽快建立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废弃输液瓶(袋)集中处置工作流程 :输液瓶(袋)进医院、科室―废弃输液瓶(袋)产生后―当事人分类收集 玻璃瓶和塑料瓶应分类收集―供应室统一回收并登记 。主要实施措施包括:开展医疗废物、废弃输液瓶、生活垃圾清分工作专题讲座,普及鉴别标准。加强对废弃输液瓶(袋)管理,实施集中处置。 各科室对产生的废弃输液瓶(袋)按照玻璃瓶和塑料瓶分类收集,安全存放,由供应室统一回收至暂存点,严谨将不属于废弃输液瓶的废物参杂其中,双方做好交接记录。供应室建立废弃输液瓶(袋)收集、转运和处置台帐备查。运送人员要做好相应检查措施和职业防护。设立特殊部门负责对具体工作的实施与监督。对未遵守本制度,未履行相应职责的科室或个人,按照院内管理制度扣科室质量分;多次检查不合格,给予警告,限期整改仍不合格,经济处罚。收集现场杂乱,未分类收集,施行扣罚;因科室管理不善造成废弃输液瓶(袋)流失的,处罚科护士长;上级检查提出的存在问题,视情节扣除罚款。

  集中处置单位完善管理制度,规范废弃输液瓶(袋)的收集、贮存、处置工作,主要实施措施包括:规范化的收集运输制度,防止废弃输液瓶(袋)遗失或运输人员中途倒卖。收集各医疗网点的废弃输液瓶(袋)都要填写交接登记表,登记内容有: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 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 、供应室暂时贮存地。废弃输液瓶进入集中处置中心时,有专人按照输液瓶(袋)交接登记表,清点输液瓶(袋)的量和种类,严禁医疗废物参杂其中,并做好清点记录。制定完善的消毒方案,并有专人负责监管,确保消毒清洗工作彻底。5完善的污水处理方案。废物消毒、清洗后需抽样检测确保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出厂,出厂的废物种类及量不得大于进厂的种类及量。出厂时要填写出厂登记表,写明废物种类及量(塑/玻)、交接时间、 交接人、最终去向、经办人 、供应厂商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确保该类废物的再生产产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要成立专门的检查小组,每天对各医疗机构和集中处置单位例行检查,确保废物正确清分、合理交接、消毒彻底、去向明确,保证该类废物不能用于生产原用途产品,用于其它用途时不危害人体健康。

  各地环保、卫生部门需加强对医疗废物和废弃输液瓶的危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在普及化宣传中还可以包括垃圾分类标准和各类垃圾的危害性专题宣传,使民众能够在就医过程中,积极主动配合医务人员进行分类收集,形成全民关注此类废物最终处置去向的良好氛围,监督废物非法处置或买卖。

  集中处置是废弃输液瓶(袋)出路的最终选择,规定集中处理单位数量和选择什么样的集中处理单位尤为重要,通过加强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防止此类废物随意进行买卖或处理不当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和社会安全问题。

  在区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抽调专业人员进行培训,按照《医院感染管理部分》评价标准项目及指标,实行现场查看,询问等方式,逐一进行对照考核。

  医院感染知识培训:考核中发现,医务人员在医院感染知识方面,对新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标准,技术指南等了解不够,知识老化陈旧,消毒,灭菌概念不清。医院感染管理人员多兼职,无医院感染管理小组,职责不明确,未结合医院实际建立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和相关科室消毒隔离制度,有的制度未做到及时更新。

  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的管理:抽查临床科室的样品与器械科核对购入产品的相关证件及招标记录,发现大部分医院没能做到统一采购,有的证件不全。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有过期现象。

  治疗室、处置室、换药室的医院感染管理:清洁区与污染区分区不明确,物品摆放混乱,未做到无菌物品,一次性医疗用品,清洁用品分开存放。手卫生设施不到位,无流动水洗手设施,水龙头数量不够,无干手设施,无快速手消毒液;医务人员在职业防护中,无隔离衣,无护目镜,无冲眼设备;存放皮肤消毒液的容器没能做到每周灭菌2次,同时更换消毒剂;无菌敷料缸未注明开启时间,不能保证24小时内使用;注射时一人一针一管一带的执行率不到位;隔离技术操作不规范;地面的清洁未做到湿式清扫;空气消毒时,紫外线灯安装不规范,未做到及时清洁,辐射强度的测试未检测,照射时间记录不详实等。

  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能做到由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统一回收处理,但因各个乡镇卫生院地域分布广,不能做到两天1次地回收。医院内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不健全;医疗废物分类不清;存放医疗废物的容器、包装袋不符合要求,大部分为民用筒和民用包装袋,无利器盒,医疗废暂物存处多为临时设置,医疗废物的警示标示不规范,转运登记及交接内容、项目记录不完整。

  手术室产房等重点部门的管理:布局不合理,三区划分不明确,无隔离手术间和隔离产房;无菌物品管理不规范,物品摆放混乱,大部分医院将手术用品放置在手术间内;无统一管理的供应室,灭菌器械多为手术室人员兼管,灭菌器及操作流程不符合要求;有的灭菌物品用消毒薰箱进行灭菌,有的部分器械用消毒液浸泡等。

  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涉及诊疗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从患者入院到患者出院这段时期内,医务人员的无菌操作、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消毒与隔离、手卫生措施的落实、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医疗废物的管理、诊疗环境的洁净度、患者及进入医疗机构其他人员的管理等,任一环节发生漏洞,都有可能导致患者发生医院感染[1]。乡镇卫生院属于一级医院,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存在溥弱环节,需引起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新医改方案中,国家致力于发展农村三级卫生体系,农村乡镇卫生院是最重要的一级,特别是新农合政策实施以来,一级医院的患者数及经济状况有所好转,但仍存在着人才的问题、贫困人口问题、经费投入不足等社会问题。表现在医院感染管理方面,最突出的是缺乏必要的基础设施,如清洗设备、消毒设备、监测设备、卫生冼手设备等;18个乡镇卫生院的床位20~50张,大部分是由护理人员兼管医院感染工作,由于人员紧缺,护理队伍不稳定,护理人员多流动,在医院感染学习方面没能做到及时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导致新知识、新技术、新理念等没能及时更新,同时医护人员对最基本的消毒隔离、无菌技术操作,该遵守的操作规程、常规等医院感染措施落实不到位。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消毒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①进入人体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②接触皮肤、黏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③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医疗机构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2]。目前乡镇卫生院无上级行政部门统一验收的合格的消毒供应室,给医院感染管理工作带来了隐患。

  因此,农村基层医院的医院感染控制工作主要是在于观念的转变,领导重视,组织保证,培训学习,基础设施投入,基本措施到位,基本流程规范,同时加强检查和督导,是加强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工作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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